2005年1月1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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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阅祖上遗留房产档案被驳回
李鸿光

  案件回放
  公民享有知情权,特别是自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实施以来,公民和组织均可依据国家档案法的相关规定,持本人有效证件或介绍信,对档案材料进行阅览、复制和摘录。那么,是否任何档案都可以阅览呢?日前,上海静安法院对公民杨先生诉某区房地局,要求向他提供祖上遗留房产,在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时的相关资料情况一案,作出一审判决对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。
  杨先生所主张的房产资料系上海市石门一路某弄8号房屋,据他介绍该房是他祖父于1932年建造,后于1958年被实行社会主义改造,但该房屋已被拆除,杨先生提供了定租收据作为证明。去年9月,杨先生在向法院起诉中说,他委托律师要求查阅祖上遗留的该房屋档案,同年5月,受他委托的律师向区房地局提出书面申请。但房地局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了杨先生所查阅房产资料的要求,也不提供有关的法律及政策规定。他认为区房地局拒不提供他查档,妨碍了他实施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知情权。
  区房地局认为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档案,是开放式概念中的档案,房地产权属资料是一种特殊的档案材料,档案法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,可以无条件地向任何公民提供此种资料,依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些房地产资料应提供,有的则不能提供。上海市政府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是原则,不能公开为例外。杨先生所提及的系涉及本市私房改造、落政等历史遗留问题的保密规定,属于免于公开的范围。
  区房地局提供了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沪房(86)产字发第227号《关于认真执行〈查阅房产档案资料的暂行规定〉的通知》,“对代管房产、私改(包括合营和国家经租)房产等,在进行清理、复查及落政处理期间,暂不对外查阅”及总则规定“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,妥善处理落实遗留的复查问题,必须严格房产资料管理制度和查阅手续,防止私房落政房产资料的散失和失密。”审理中,杨先生认为自己所举证的相关法律和规定,自己所要求查阅房产档案资料,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,从效率上说均高于房地局所提供的文件,若这之间有冲突,应适用自己所提供的法律和法规。

  法院说法
  法院认为,本案涉及的是房地产权属档案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规定的档案范围,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,档案可以利用,对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、复制和摘录。作为区房地局是该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机关,也是保存单位之一。由此可见,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属于法定的职责,但是否准予利用,则由房地局决定。杨先生如需查阅该房地产档案,应征得房地局的同意。杨先生提供系争房屋是他祖父建造,与该房屋之间具有关联性,认为应当向他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档案资料,而房地局则认为依据1986年公布的有关查阅房产资料的暂行规定为依据,该房屋属于落实遗留问题。法院认为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对有关档案的利用已有明确规定,应遵从该规定,作为房地局拒绝杨先生的查阅要求,并未违背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,也符合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的要求,遂一审判决对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。